亲属关系作为一项独立且常见的公证事项,经常出现在公证人员的日常工作之中。其中又以办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亲属关系居多,但亲属关系是否就仅仅是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呢?答案显然是否定的。
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规定了亲属应包括配偶、血亲和姻亲,而配偶、父母、子女、兄弟姐妹、祖父母、外祖父母、孙子女、外孙子女为近亲属。但是对于亲属血亲、姻亲的范围以及代数限制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。而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〉的解释》第八十五条中规定,亲属应包含夫妻、直系血亲、三代以内旁系血亲、近姻亲关系以及其他有抚养、赡养关系的亲属。
据此可认为,对于血亲而言,直系血亲的亲属关系可不受代数限制,旁系血亲应严格限制在法律规定的三代以内;对于姻亲而言,因姻亲关系的亲属关系本身便是基于配偶、血亲而产生的亲属关系,从而可参考旁系血亲最多不超过三代的限制。